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黃鈺棋 被告 蕭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玉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原告黃鈺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