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家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具體理由之證據,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出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向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然觀諸該再審狀,並未附具所欲聲請再審對象之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