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許清海
許樹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12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佳芳法官江奇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