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甲○○心神喪失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甲○○臥病在床,無法到院開庭,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92年11月26日以基警分刑字第0920013250號函查報被告重度中風,並檢附長庚醫院92年11月24日診斷證明書「陳舊性中風併左上肢、左下肢、右下肢肢體僵硬變形,運動不能。骨質疏鬆。病患於86年10月罹患腦內出血性中風,此後左右下肢及左上肢日趨僵硬變形,無法行動,日常生活如大小便、上下床穿衣吃飯皆需旁人從旁幫忙照料。」,經本院於93年7月26日至被告甲○○住處勘驗結果,發現被告躺臥在床,無法行動,包尿布,二腳變形,並一直喃喃自語「你要腄覺」、「鬆綁」等情,被告並領有「肢重障、植極重、智重等極重度殘障」之殘障手冊,而被告之媳羅婷立陳稱:被告意識不正常,每天就重複四、五句話「鬆」、「你要腄覺嗎」、「肚子餓」、「幾點」、「什麼時候」,且被告二腳、左手不能動,只有右手能動,下半身不能動,無法坐,也無法與其溝通,有時會認人,有時也不會認人,成天自言自語,會吃尿布、棉花、鈕扣、衣服乙節,本院乃囑託長庚醫院基隆分院鑑定被告是否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經鑑定結果:「甲○○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判斷力嚴重落後於普通人之平均程度,缺乏最基本之自我照顧能力,需完全依賴他人,故本院認為 張女 目前之精神狀態應已達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有該院93年10月29日(93)長庚院基字第3311號函附精神報告書在卷可稽,因之被告既經鑑定心神喪失,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本件應於甲○○心神喪失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陸清敏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