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0000000元,第三、四項為0000
000元,第五項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