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建被告謝尚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
15、13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謝尚澤與 廖慧岑 為前男女朋友,廖文建為廖慧岑之父親,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上午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廖慧岑之住處外,謝尚澤與廖慧岑因細故發生爭執,謝尚澤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廖慧岑同意,強行進入廖慧岑位於上址住處,廖慧岑要求謝尚澤離去,謝尚澤不從,另基於傷害廖慧岑身體之犯意,與廖慧岑發生拉扯,並將廖慧岑推倒在地,致廖慧岑受有臀部撞傷與左手扭傷等傷害。廖文建見狀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毆打謝尚澤,致謝尚澤受有左耳骨膜受損與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謝尚澤另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經查,被告2人所犯上開傷害,及被告謝尚澤所另犯上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謝尚澤、廖慧岑均撤回告訴,有謝尚澤、廖慧岑
2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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