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晶琉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力晶琉藏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5年10月17日經授中字第09532997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具體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即:法律關係、發生之時、物、
標的物金額),請求依據及損害與精神受損有何因果關係,與精神受損之具體程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