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毓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毓恩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洪毓恩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就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35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及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各以111年度聲字第2423號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1年10月、9月確定,有該裁定及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35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5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6、7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9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11月)。
三、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所侵害者係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於為附表編號2至5及6至7所示犯行之犯罪期間尚各屬密接,於執行刑之量定時,自應予整體考量避免過苛;然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詐欺犯行遭警方查獲偵查期間,即再於109年3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2日間為附表編號6、7所示之相同詐欺犯行,則由受刑人於前案遭查獲偵審未了時,即再為後案相同犯行,尤見其惡性甚重,是本件裁定之執行刑自不應輕縱,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受刑人洪毓恩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108年8月23日108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27日、8月7日至同月8日、8月27日108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5日、8月8日、7月21日至8月1日、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07、32070號、109年度偵字第5105、36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61、256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61、256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04、6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月2日)110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84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共14罪)犯罪日期108年7月24日、8月23日、9月2日、8月13日108年9月4日109年3月28日(共4次)、3月22日、3月25日、3月26日、3月12日、3月16日、3月27日、3月21日(共2次)、4月6日、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07、32070號、109年度偵字第5105、36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24、57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2、15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61、2564號110年度訴字第1481號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111年2月17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04、6205號110年度訴字第1481號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5日111年3月31日111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55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92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8罪)犯罪日期109年4月6日、4月4日(共3次)、4月5日、4月7日(共2次)、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2、15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92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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