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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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鐙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182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鐙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鐙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前約1週之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夜市附近某道路旁,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杜 」之成年男子,收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包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及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24包(起訴書誤載為153包)毒品而持有之。嗣 黃鐙頡於 111年2月23日下午7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將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放置在車輛中控臺內,並將其餘毒品以紙袋裝置後擺放在駕駛座位底下,因違規將上開車輛停放在臺中市太平區樹德路與育才路交岔路口而為警盤查,黃鐙頡主動交付上開毒品供警查扣,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鐙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55頁,偵卷第29至36、109頁)。
㈡證人 吳岱霖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7至38頁)。
㈢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及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2462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7、39至43、87至97、129至161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毒品,所含各種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且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容有誤會。
㈢刑之減輕:
1.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員警見被告神色警張,且目視發現車輛駕駛座下之底墊上放置有1袋物品,故詢問被告,並請被告將該紙袋取出供警檢視,被告即將該裝有毒品之紙袋取出交付員警,而員警係在被告彎腰拿取紙袋交付員警時,始發現該紙袋內疑似裝有毒品咖啡包,且被告在交付該紙袋後,復主動向警坦承尚有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放置在該車中控臺內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11月28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36243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該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40075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及照片、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偵辦刑案報告書、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17至20、27至31頁,偵卷第9至11、27、32頁)。由前開被告為警查獲之經過可知,員警雖見被告神色緊張且發現車內有1袋可疑物品,惟員警在被告彎腰拿取紙袋交付員警前,尚無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該袋物品係毒品,堪認被告係在有偵查權限者發覺其持有毒品犯行前,主動交出本案毒品予員警,坦承其持有毒品之事實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至被告固向警方供出其毒品來源為 杜政憲 或綽號「小杜」之人,然警方未能因此查獲該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10月18日函文及所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67至69頁),故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係戕害人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及其素行暨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毒品外包裝袋亦必沾染第二級毒品,且難以析離,應一併沒收銷毀。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盛裝上開物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㈢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
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經鑑驗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之物,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咖啡包(內含綠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①驗前淨重3.614公克,驗餘淨重1.765公克。②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純度均小於1%。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9至139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1號。2晶體4包(含包裝袋4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①驗前淨重6.7899公克,愷他命純度75.1%,純質淨重5.0992公克。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9至139頁)。③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2號。3標示「美國人POWER」字樣藍色包裝咖啡包(內含紫色粉末)32包(含包裝袋32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①驗前淨重54.916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1%,純質淨重3.8990公克。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9至139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6號編號3。4標示「AAPE」字樣紅色迷彩包裝咖啡包(內含綠色粉末)19包(含包裝袋19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①驗前淨重58.656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2%,純質淨重3.6367公克。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9至139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6號編號2。5龍貓圖示藍色包裝咖啡包(內含黃色粉末)20包(含包裝袋20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①驗前淨重75.177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5%,純質淨重4.8865公克。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3號鑑驗書、111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9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9至139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6號編號1。6標示「Valention」毒品咖啡包28包(含包裝袋28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①驗前毛重152.7公克,驗前淨重126.5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純質淨重3.79公克。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2462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3至144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3號編號1。7發毒品咖啡包(迷彩灰色包裝)25包(含包裝袋25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①驗前毛重135.02公克,驗前淨重106.4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純質淨重4.25公克。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2462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3至144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3號編號3。以上編號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0992公克,編號3至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20.4622公克,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5.5614公克。8標示「BALENCIAGA」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9包(含包裝袋29個)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①驗前毛重183.82公克,驗前淨重157.61公克。②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純度小於1%。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2462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3至144頁)。④111年度院安保字第373號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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