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聲請人 唐銘胃 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唐銘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文件應載明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提出發票人為 羅順國 、發票日為民國110年8月1日、未載到期日、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之本票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