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陳樹長 訴訟代理人 洪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謄本。
二、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並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上面所稱約略被占用位置(若認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具狀陳報),及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近照。
三、就上開查報被占用面積,再以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計算後,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由本院裁定。
四、如原告「陳樹長」欲委任「洪綉霞」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請提出「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
五、與被告間有否租賃契約或借用契約?若有、檢送完整影本。
六、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