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19號

原告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梅英

代理人 林秋蘭

賴鳳翎

被告 王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雄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是依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薇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