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救字第8號
聲請人 邱如娟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黃榮港 即大眾魯肉飯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已由本院110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受理中,下稱系爭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法扶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法扶台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為憑,應可信實,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扶台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其訴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