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柳文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文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柳文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