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請人花劇服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經查聲請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玉鳳 ,請補正經合法代
理人代理後所簽章之聲請狀。㈡請補正經合法代理人代理後向付款人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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