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各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