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76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柯芳庚選任辯護人任鳴鉅律師
馬中琍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9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柯芳庚部分撤銷。
柯芳庚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芳庚與共同被告 柯邱玉惠 係夫妻(柯邱玉惠所犯詐欺取財部分,另由本院為有罪判決),且分別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利易塗料有限公司(下稱利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並於越南地區成立越南禾風公司。被告柯芳庚與共同被告柯邱玉惠自民國93年間起,陸續以利易公司及越南禾風公司之名義,向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之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成太公司)訂購甲苯等化學溶劑,先藉由小額訂貨並正常付款,以取得成太公司之信任後,明知渠等並無支付貨款之意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7年7月21日至98年3月27日,以越南禾風公司之名義,向成太公司訂購甲苯等化學溶劑商品共73筆,並要求成太公司將該等商品運送至越南地區,致成太公司陷於錯誤,依被告柯芳庚及共同被告柯邱玉惠之指示,共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6027萬3845元之甲苯等化學溶劑予越南禾風公司。嗣因越南禾風公司未於約定期間內支付上開貨款,經成太公司多次催討,被告柯芳庚與共同被告柯邱玉惠僅償還成太公司218萬元,即拒絕清償餘款,成太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柯芳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柯芳庚因詐欺案件,經原審認與柯邱玉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與被告柯芳庚均不服原判決,先後於101年10月15日、17日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柯芳庚於103年9月23日死亡,有彰化縣社頭衛生所於103年9月23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81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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