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陳雪英 原告與被告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1,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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