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陳雙華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靖忠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