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請人 魏惠娟魏呂玉 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魏呂玉系 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併提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二、若被繼承人魏呂玉系於民國103年6月1日之後死亡,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若被繼承人魏呂玉系於103年6月1日前死亡,請先向被繼承人魏呂玉系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三、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

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

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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