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陳美花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 律師
單文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有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41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准許,原告
於上述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原告之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即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