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99年度執字第3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99.01.08上午7時許│99.02.07下午14時35分許│├───────┼──────────┼───────────┤│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7││關年度及案號│第65號│98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356號│99年度審簡字第939號││事實審├───┼──────────┼───────────┤││判決日│99.03.29│99.07.30│││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356號│99年度審簡字第939號││├───┼──────────┼───────────┤││判決確│99.05.03│99.08.30│││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0號(已發監執行)│3562號(囑託基隆地檢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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