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王淑美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迪布司阿喜 (原名: 周苡恩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準備書狀及相關證據後,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前提出爭執、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整理摘要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整之證據(依原告之主張為LINE內容照片,被告於前次庭期表示就內容有疑義,原告應提出有日期、時間之並完整對談內容之證據),並就何部分內容可證明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詳為表明(如有多數,請以附表方式載明,俾由被告為對應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就原告所表明可為證據之對談時間、內容以條列附表方式表明爭執或不爭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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