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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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福安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毛福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業」更正為「係」。
㈡犯罪事實欄所載「竟公然以穢語『你娘機歪勒』、『幹』…
…」補充為「竟公然以穢語『你娘機歪勒……你流氓……你卒拉……幹』……」。
二、爰審酌被告毛福安因不滿告訴人 鄭進興 駕駛計程車未排班載客,公然以「你娘機歪勒」等髒話辱罵告訴人而使伊人格尊嚴受損,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且迄仍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惟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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