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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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周峻暉 被上訴人 周建成
周建堂
吳秀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7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