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營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阿朋 PHONBANDASAK
南才DENCHAISIMLEE
那他彭NATTAPONGPANTHONGKHUM
彭明 PHUMINPHUPHIROM
馬那 MANAAUTHAIPORN
蘇莉安SURIYANKONGPHROMLIT
巴灣PRAIWANJAISUE
匹奇PHICHETKETSIN
潘通 PANTHONGTHOLAENG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賢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4
被 告 龍信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臺南市○○區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松 住臺南市○○區○○里○里○00號之3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應給付總額」欄之金額,及各
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均為泰國籍勞工,受僱於被告,兩造間有勞動契約關係
存在,詎被告自民國105年1月起即未依約給付薪資,分別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未為清償,且被告經臺南市政
府勞工局認定自105年1月25日歇業。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原告9
人之居留證、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函等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
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勞
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薪
資及資遣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4,1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
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
│姓名│工作期間│應給付薪水(105│應給付資遣費│應給付總額│
│││年1月1日至105年1│││
│││月25止)│││
├────────┼─────────┼────────┼───────┼──────┤
│PHONBANDSAK│102年9月11日起至│16,000元│46,676元│62,676元│
││105年9月11日止││││
├────────┼─────────┼────────┼───────┼──────┤
│DENCHAISIMLEE│102年11月17日起至│16,000元│43,342元│59,342元│
││105年11月17日止││││
├────────┼─────────┼────────┼───────┼──────┤
│NATTAPONG│102年11月28日起至│16,000元│41,675元│57,675元│
│PANTHONGKHUM│105年12月12日止││││
├────────┼─────────┼────────┼───────┼──────┤
│PHUMINPHUPHIROM│102年12月12日起至│16,000元│41,675元│57,675元│
││105年12月12日止││││
├────────┼─────────┼────────┼───────┼──────┤
│MANAAUTHAIPORN│103年3月16日起至│16,000元│23,338元│39,338元│
││106年3月16日止││││
├────────┼─────────┼────────┼───────┼──────┤
│SURIYANKONGPHRO│104年7月27日起至│16,000元│10,002元│26,002元│
││107年7月27日止││││
├────────┼─────────┼────────┼───────┼──────┤
│PRAIWANJAISUE│104年7月27日起至│16,000元│10,002元│26,002元│
││107年7月27日止││││
├────────┼─────────┼────────┼───────┼──────┤
│PHICHETKETSIN│104年3月8日起至│16,000元│18,337元│34,337元│
││107年3月8日止││││
├────────┼─────────┼────────┼───────┼──────┤
│PANTHONG│104年7月15日起至│16,000元│10,002元│26,002元│
│THOLAENG│107年7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