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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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盈秀 被告 陳昱翰 上列被告陳昱翰,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