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章選任辯護人張奕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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