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被告乙○○
甲○○戊○○丁○○上列原告,因被告等詐欺之損害賠償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刑事部分業經被告乙○○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其他三位被告未提起刑事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