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1042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