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10月11日至89年4月28日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056、11257號、90年度偵字第14208號、93年度偵字第12703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3年度上重更㈡字第38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