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26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94、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76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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