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前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39,252元,及自民國99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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