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1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己○○被告乙○○
9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請查被告甲○○是否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是否達成協議?或
是否准予更生或清算?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