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顏建暉 住○○市○○路000號8樓之1
朱菊蘭 被告 何明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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