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對人GAEWJAROENKREINGRAI簡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護照號碼「AC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護照號碼「AC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