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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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殘渣咖啡袋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哲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71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咖啡袋1袋,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殘渣,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政哲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另扣案之殘渣咖啡袋1袋,經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扣案之殘渣咖啡袋1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殘渣,又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又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