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乙00000000.
丙00000000.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1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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