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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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原告許○○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林淑琴 律師 陳泓翰 律師 張雅姿 被告陳○○
陳○○陳○○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參元,其中玖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被告丁○○、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丙○○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佰伍拾萬捌仟玖佰零壹元,被告丁○○、戊○○、丙○○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丙○○以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得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61,3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7頁),嗣最終變更為「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得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4,750萬元,及其中9,361,31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38,138,688元自民國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101頁),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原告之配偶乙○○於68年1月27日結婚,乙○○於104年8月12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乙○○之子女即被告戊○○、丁○○、丙○○。原告與乙○○生前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該財產制關係因乙○○死亡而消滅。計算被繼承人乙○○與原告各自婚後財產價值,自應以104年8月12日為準。
二、兩造雖曾與訴外人甲○○簽訂104年10月10日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然此僅針對乙○○死亡所遺積極財產如何處理有所約定,並未及於乙○○之負債,系爭協議書並未載明原告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關於原告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不在系爭協議書之範圍內,原告並無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原告於104年8月12日時:原告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為如附表一、
壹、編號4至94所示財產及價值。另原告於104年8月12日時名下雖有附表一、壹、編號1-3所示中仁段土地暨建物(下稱中仁段房地),然購買中仁段房地之資金來源為乙○○,乙○○因傷害原告及有婚外情,為求取原告原諒、及照顧被告戊○○,遂贈與原告500萬元支票,是中仁段房地為原告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又附表一、壹、編號4所示帳戶存款中42萬元為乙○○所贈與,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原告無婚後債務。是原告基準時點應分配之剩餘財產為7,374,061元。
四、乙○○於104年8月12日時:被繼承人乙○○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婚後財產除有附表二、壹、編號1-43、46、47所示財產外;另有附表三所示財產應計入。又附表二、壹、編號44、45所示帳戶應計入剩餘財產計算之數額依序為人民幣27,899.49元、人民幣217,492.75元。是乙○○於基準時財產有19,102,843元、人民幣19,499,838.43元、美金25萬元。
五、乙○○發生婚外情後,原告長年獨自扶養被告戊○○,及撫慰被告丁○○幼小心靈,讓乙○○無後顧之憂,全心衝刺事業,自難謂原告對乙○○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原告未與乙○○同住,是因乙○○有婚外情,原告並無錯。原告應得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六、原告爰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於繼承乙○○遺產所得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4,750萬元,及依民法第203、229、233條規定所生法定遲延利息。
七、並聲明:㈠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得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4
,750萬元,及其中9,361,312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其餘38,138,688元部分自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被告戊○○、丁○○部分:同意原告請求。
二、被告丙○○部分:㈠觀諸系爭協議書整體內容,可知是就乙○○所留之動產、不動
產、對第三人權利等積極遺產,約定如何分配,系爭協議書是由原告委請訴外人 林坤賢 律師所撰擬,此針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分配,當係以原告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前提之分配。在系爭協議書中並未約定保留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為使被繼承人乙○○全部遺產平均分配五份,原告亦應拋棄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權,始得謂其已盡系爭協議書契約當事人之義務。又系爭協議書簽訂後,原告再委託林坤賢律師草擬補充協議書(下稱補充協議書),雖補充協議書並未簽署完成,然細究補充協議書之內容,除就特定遺產為分割協議外,僅提及應扣除喪葬費,並未提及被繼承人其他消極遺產,可見原告已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㈡原告於104年8月12日時:
原告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為如附表一、
壹、編號1至94所示財產及價值。另原告如附表一、壹、編號5所示富邦銀行帳戶除143,279元外,於104年8月12日時另有存款42萬元,否認為原告無償取得,應計入原告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
㈢乙○○於104年8月12日時:
被繼承人乙○○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婚後財產有附表二、壹、編號1-46所示財產。否認乙○○於104年8月12日有附表二、壹、編號47、附表三所示財產,對於原告所提出之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均爭執其形式上真正。
㈣原告約於80年9月間,將戶籍遷出後,即搬離彰化至臺中居住
,與乙○○分居長達17年,是由甲○○照顧乙○○之生活起居,陪乙○○就醫,並為利享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打理一切,提供資金讓乙○○能在中國拓展公司業務。是自79、80年起至乙○○死亡止,原告乙○○分居長達17年,對於乙○○生前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請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以維公平。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於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000-000、116頁,本院有依兩造最終之主張、抗辯、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
一、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原告之配偶乙○○於68年1月27日結婚,乙○○於104年8月
12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乙○○之子女即被告戊○○、丁○○、丙○○。原告與乙○○生前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該財產制關係因乙○○死亡而消滅。計算乙○○與原告各自婚後財產價值,自應以104年8月12日為準(下稱基準時)。
(見本院卷二第39-47頁之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卷三第261頁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9年12月8日彰院平家健字第10912080001號函)㈡兩造曾於乙○○死後之104年10月10日書立本院卷一第163頁
之協議書,協議書第1條約定「雙方同意關於亡者乙○○之全部遺產分成五分,由甲方各繼承乙份,總計三份,乙方各繼承乙份,計二份。」、第3條「雙方同意亡者乙○○於生前以雙方名義登記之財產,均不屬於遺產,而由各該登記名義人各自取得。」、第4條「雙方同意凡屬登記在或屬於亡者乙○○名下之財產,無論不動產、動產(例如:股票、基金、存款、藝術品、黃金等等)及權利(例如對第三人所得請求返還之借款債權),任一方均不得隱瞞他方,更不得以欺瞞之行為而私自領取或為處分,如經他方查獲,違約之一方承諾除應負法律上之責任外,願對未違約之他方就私自處分所得之利益課以三倍計價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㈢原告於基準時名下有中仁段房地,上開財產價值為7,000,000元。
㈣原告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婚後財產有附表一、壹
、編號4、6-94所示財產及價值。原告附表一、壹、編號5所示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於基準時存款563,279元中之143,279元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其中台光、英群、力晶、碧悠以0元計算。元以下的部分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原告無婚後債務。
㈤被繼承人乙○○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婚後財產有附表二、壹、編號1-43、46所示財產及價值。
㈥同意以人民幣1元等於新臺幣4.89元計算。
二、爭執事項:㈠原告與被告訂立系爭協議書,是否有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㈡原告應計入婚後財產部分:
⒈原告基準時名下之中仁段房地,是否應列入本件夫妻剩餘財
產計算?⒉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基準時存款為何?原告台北富邦
銀行台中分行於基準時存款563,279元中之420,000元是否為無償取得?㈢乙○○應計入婚後財產部分:
⒈乙○○於基準時是否有附表三所示財產、及廈門銀行「錢生錢
定存」人民幣51,800元(即附表二、壹、編號47),而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⒉乙○○基準時名下附表二、壹、編號44、45所示帳戶應計入夫
妻剩餘財產存款數額為何?㈣原告有無民法1030條之1第2項之情形而應調整或免除分配
額之情形?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裁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訂立系爭協議書,並無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㈠觀諸系爭協議書全部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63、165頁),立
書人原告、被告戊○○、丁○○三人為甲方、被告丙○○及甲○○為乙方,第一條記載顯僅係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得分配之人員及比例(將非繼承人之甲○○亦列入並得平均分配遺產)為約定,訂立協議之人僅就乙○○之遺產,由哪些人可為繼承,繼承比例為何之協議,但就乙○○各項遺產範圍,亦尚未明確約定如何分割,且遍觀前後內容,隻字未提有關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宜,更未記載原告有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字句,自無從以原告同意用系爭協議書比例繼承分割乙○○之遺產,即認定其有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之意思表示。
㈡按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性質上本
可相互併存。且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分配請求權,於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係屬生存配偶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迥然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被繼承人之遺產經繼承人全體協議分割完畢,亦不影響生存配偶對其他被繼承人依法得行使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尚難因系爭協議書上、或在討論乙○○遺產要如何分割時,原告未表明行使財產剩餘差額分配權利,即視同原告已拋棄該權利。
㈢故被告丙○○抗辯:原告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乙節(見本
院卷一第451頁),礙難採憑。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得向其餘繼承人即被告就繼承乙○○遺產範圍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三、原告基準時點應分配之剩餘財產㈠原告應計入婚後財產部分:
⒈原告基準時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有附表一、壹、編號4至94各
該編號所示財產之價值如各該編號所示價值,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⒉原告附表一、壹、編號1-3所示中仁段房地,價值700萬元,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①依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交易紀錄(見本院卷三第3
73頁),僅可知於84年8月29日有收500萬元,但並無法得知該500萬元自何處來,尚難證明該筆款項來自乙○○。且該500萬元於84年9月1日即匯出,與買賣中仁段房地之時間並不同,是否與支付中仁段房地買賣價金有關,仍屬有疑。
②觀諸中仁段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81、18
7頁),可知訂立該買賣契約之人為原告,買賣價金560萬元
,於85年2月15日以現金支付20萬元,於85年2月27日以台銀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面額70萬元之票據支付,於85年2月27日以合庫西屯支庫面額43萬元之票據支付,於85年4月2日以面額30萬元之支票支付,於85年6月3日支付5萬元,於85年5月8日支付142萬元,於85年5月23日以向合作金庫貸款250萬元支付。顯見支付買賣價金有部分是以貸款方式支付。
依照原告所述,原告既已於84年8月29日自乙○○處取得500萬元購屋資金,何以原告需向銀行貸款250萬元。
③又依照合作金庫銀行放款帳務序時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三
第219頁),可知原告於85年5月23日借款後,是於85年5月31日、6月3日、6月26日、7月5日、7月6日、7月8日、7月10日、7月18日、7月24日、8月3日、8月12日、8月23日、8月29日、9月6日、9月23日,分別還款本金14萬、41萬、10萬、15萬、33萬、11萬、40萬、10萬、5萬、25萬、10萬、16萬、10萬、2萬、8萬元,並非一次清償債務。依照原告所述,原告既已於84年8月29日自乙○○處取得500萬元購屋資金,何以需分多次清償,而不一次向銀行清償完畢,減少利息支出。
④觀諸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見本院卷
一第189、191頁),雖可知原告於82-85年間投保薪資僅2萬多元,然投保薪資並不見得等於原告實際之收入。又參酌於基準時,原告名下有取得投資(股票、投資型保單等),顯見原告除工作外,另會透由投資賺取財富;及依原告自承:於70年間與乙○○、訴外人 柯天財 共創利享洋傘公司,負責打理公司一切,於80年間始退出公司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8頁),可見原告亦曾有一起經營利享洋傘公司,足認原告之收入來源應不僅限於每月薪資。是尚難僅因原告投保薪資僅2萬餘元,即認中仁段房地為乙○○受贈取得。
⑤觀原告提出之台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217頁),
可知該診斷證明書是於80年5月20日所開立,距離原告所指收受票據之84年8月29日,有4年以上,恐已罹相關民、刑事時效,豈有在4年後才支付以求取原諒,避免民、刑事訴訟之理。且由上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原告當時受有診斷證明書上所載之傷勢,其上並無記載受傷原因,亦難以此逕認係遭乙○○毆打。原告主張乙○○於80年間致使原告受傷害,為求得原諒換取不提起相關民、刑訴訟乙節(見本院卷三第192頁),實難採憑。
⑥依照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1日中興地所資字第109
0003358號函暨所附土地暨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見本院卷一第507-513頁),是記載原告於85年3月1日因買賣取得中仁段房地,並無任何關於受贈取得之記載。
⑦綜合上開證據資料,尚難認附表一、壹、編號1-3所示中仁段
房地為原告無償取得,是中仁段房地(價值700萬元)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⒊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基準時存款應僅143,279元列入剩
餘財產分配範圍,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於基準時存款563279中之420,000元為原告無償取得,不應利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觀諸原告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21、223、225、227頁),固可知於基準時,原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款有563,279元。惟亦可見乙○○於102年2月6日、102年4月18日、103年1月27日、104年2月13日分別匯款5萬、5萬、12萬、20萬元(合計42萬元),至原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且於乙○○匯入後,該帳戶存款均未少於匯入合計之數額。又夫無償匯款給妻,供妻花用,亦屬常見。足認上開42萬元,確屬原告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準此,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基準時存款應僅143,279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㈡婚後債務:原告主張其無婚後債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㈢原告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8,717,679元:
查原告於基準時點之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共計18,717,679元,無婚後債務等情,業如前述,是原告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8,717,679元。
四、被告基準時點應分配之剩餘財產:㈠被告應計入婚後財產部分:
⒈被告基準時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有附表二、壹、編號1至43、
46各該編號所示財產之價值如各該編號所示價值,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⒉被繼承人乙○○於基準時有附表二、壹、編號47所示廈門銀行
「錢生錢定存」人民幣51,800元,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無附表三編號1-12所示款項,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
①乙○○於基準時有廈門銀行「錢生錢定存」人民幣51,800元:
依照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廈門銀行歷史明細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83頁),可知乙○○於104年8月7日有將附表二、壹、編號37所示廈門銀行帳戶轉人民幣51,800元存定存,該筆定存於104年8月13日轉人民幣51,808.29元回上開廈門帳戶回補透支,足認於基準時乙○○在廈門銀行有定存人民幣51,800元。原告主張乙○○於104年8月12日有廈門銀行「錢生錢定存」人民幣51,800元乙節(見本院卷四第39頁),應屬可採。
②原告雖主張乙○○另在大陸地區有門牌號碼廈門市○○區○○鎮○○○
○○○○號之溫泉小屋,為被告丙○○所否認。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情況說明,已明確表示:「查無廈門市○○區○○鎮○○○○○○○號之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登記訊信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3頁)。復原告亦表示無證據可佐(見本院卷三第449頁),是尚難認乙○○於基準時有前開溫泉小屋。
③原告雖提出銀行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95-210頁),主張乙
○○另有附表三編號2-10所示存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1、453頁)。然:依本院囑託法務部向大陸地區協助調查,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乙○○於104年8月12日存款金額附件銀行查詢明細,並無附表三編號2-10所示存款。又就附表三編號2-10部分,被告丙○○已否認上開對帳單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四第112-113頁),而原告所提之對話紀錄、公證書,僅可知被告戊○○有持相關公證書至大陸地區查詢乙○○帳戶餘額,然查詢結果是否即為原告所提出之上開銀行對帳單,仍屬有疑,是原告提出之附表三編號2-10所示帳戶對帳單,尚難採憑。不足認乙○○於基準時有附表三編號2-10所示存款。
④原告雖提出銀行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41-145頁),主張乙
○○於基準時另有附表三編號11所示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457、459頁)。然:⑴比對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
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401頁),與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可知同一時間帳戶餘額明顯不同,被告丙○○亦否認上開對帳單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四第116頁),是自難憑原告所提出之對帳單,認於基準時點有附表三編號11各編號所示款項、基金、理財。
⑵又原告所指付息(附表三編號11、⑦至⑩、⑫、⑭、⑯)部分,是
在基準時後所生之利息,本不屬於基準時存在之財產,而原告所指附表三編號11各編號所示款項,亦非基準時已存在該帳戶中。再依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7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見本院卷三第317-329頁、卷四第65-66頁),僅可知甲○○於乙○○死亡後,有提領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存款人民幣6,112,718.71元,但並無法得知該些款項是從何而來,尚難以此即認乙○○於基準時有附表三編號11各編號所示款項、基金、理財。
⑤原告雖提出銀行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49-171頁),主張乙
○○於基準時另有附表三編號12所示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9頁)。然:
⑴比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
調1號暨所附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403頁),與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49頁),可知原告之對帳單少了104年8月8月交易,被告丙○○亦否認上開對帳單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四第116頁),是自難憑原告所提出之對帳單,認於基準時有附表三編號12各編號所示款項、基金、理財。
⑵又原告所指付息(附表三編號12、④)部分,是在基準時後所
生之利息,本不屬於基準時存在之財產,而原告所指附表三編號12各編號所示款項,亦非基準時已存在該帳戶中。再依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7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見本院卷三第317-329頁、卷四第65-66頁),僅可知甲○○於乙○○死亡後,有提領附表三編號12所示帳戶存款人民幣2,354,669.99元,但並無法得知該些款項是從何而來,尚難以此即認乙○○於基準時有附表三編號12各編號所示款項、基金、理財。
⑥原告雖提出銀行基金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75頁),主張乙○○
於基準時另有附表三編號13所示基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61頁)。然:依照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89-393頁),並無法得知乙○○於基準時有附表三編號13所示基金。又被告丙○○否認上開對帳單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四第116頁),是自難憑原告所提出之基金清單,認於基準時點有附表三編號13各編號所示款項、基金、理財。
⒊被繼承人乙○○基準時名下附表二、壹、編號44所示存款金額
為人民幣962.33元(即台幣4,706元)、編號45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即台幣9,780元):
①依本院囑託法務部向大陸地區協助調查,經福建省廈門市中
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383、401、403頁),可知附表二、壹、編號44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962.33元、編號45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
②另原告雖提出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被告戊○○查詢
帳戶照片、被告丁○○與甲○○對話紀錄、公證文書、廈門銀客戶卡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141-145頁、卷四第43-59、63頁),主張附表二、壹、編號44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27,889.49元、編號45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217,492.75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7頁)。然查:附表二、壹、編號44、45所示帳戶對帳單記載明顯與本院經由官方所調取之資料不符,被告丙○○亦否認上開對帳單之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四第110頁),又原告所提之對話紀錄、公證書,僅可知被告戊○○有持相關公證書至大陸地區查詢乙○○帳戶餘額,然查詢結果是否即為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對帳單,仍屬有疑,是原告提出之附表二、壹、編號44、45所示帳戶對帳單,尚難採憑。故原告前開主張,不足採。應認乙○○附表二、壹、編號44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962.33元(即台幣4,713元)、編號45所示存款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即台幣9,780元)。
㈡婚後債務:原告主張乙○○無婚後債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㈢乙○○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62,198,530元:
查乙○○於基準時點之應計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共計62,198,530元,無婚後債務等情,業如前述,是乙○○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62,198,530元。
五、承上,原告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8,717,679元,乙○○於基準時點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62,198,530元。故原告、乙○○之剩餘財產差額為43,480,851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21,740,4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被告丙○○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抗辯本件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請求免除或調整原告分配額至1/2,為可採:
㈠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
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2項規定可明。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既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或酌減其分配額,應以獲得分配之一方是否就他方剩餘財產之增加,未予提供相當之協力或貢獻,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將會造成一方坐享其成,而顯失公平為斷。法院衡酌平均分配有無失公平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
3項修正理由參照)。㈡查:對於被告丙○○抗辯:原告與乙○○於80年9月間分居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33頁),原告並無否認,僅主張:未與乙○○同住之原因是因乙○○外遇,是乙○○發生婚外情後,80年間始退出公司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368頁),足見乙○○與原告至乙○○死亡之日止,已分居24年,無夫妻間之感情交流。兩造婚齡36年,因乙○○外遇,兩造自80年9月間起漸行漸遠,原告對乙○○婚後財產累積予以協力之貢獻日減。依此情衡量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照顧子女)、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認原告若平均分配乙○○之剩餘財產顯失公平,應調整為僅能請求差額之1/2即10,870,213元(計算式:21,740,426元÷2=10,870,213元),較為妥適。原告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難以憑採。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向乙○○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10,870,213元,為有理由,其中9,361,312元,被告丁○○、戊○○自10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丙○○自10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508,901元,被告丁○○、戊○○、丙○○自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原告、被告丙○○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一:原告於104年8月12日基準時現存之婚後財產、債務
壹、婚後財產編號財產項目財產名稱金額或價額備註總額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7,000,000元兩造不爭執價值為70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109年4月1日中興地所資字第1090003358號函暨所附土地暨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見本院卷一第507-513頁)。18,717,679元2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3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4存款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74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04/28一台中字第89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7、11頁)5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143,279元證據:⑴台北富邦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109年4月30日北富台中字第1090000055號函暨所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本院卷二第23頁)。6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32,27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109年4月29日合金西臺中字第1090001436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27、34頁)。7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471,961元證據: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9年5月7日中管字第1091800650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35、58)8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元9存款花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78,12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110年3月23日(110)政查字第0000080586號函暨所附帳戶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三第347、349頁)。10存款花旗定存整存整付(0000000000GOTD000006)266,729元11存款花旗浮動存本取息定存(0000000000ORRG000001)270,000元12存款花旗固定存本取息定存(0000000000OXRG000003)264,460元13存款花旗存本取息(0000000000OXTD000004)840,000元14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P1(卷二第59頁)存單號碼:00000000235,475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9年5月7日中管字第1091800650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二第59、83、87、95、105、111、117頁)15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P7(卷二第93-95頁)存單號碼:00000000330,000元16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P9(卷二第103-105頁)存單號碼:00000000250,000元17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P10(卷二第109-111頁)存單號碼:00000000250,000元18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P11(卷二第115-117頁)存單號碼:00000000500,000元19存款定期儲金存單歷史交易活動詳情表(卷二第83-87頁)存單號碼:00000001,650,000元20股票亞泥(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34.385132.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保結投字第1090006094號函暨所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一第557-561頁)。⑵104年8月12日收盤價(見本院卷三第97-139頁)21股票卜蜂(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25.452621.35元22股票台塑(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68.728,854元23股票南亞(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61.89,146.4元24股票東陽(證券代號1319)63股數、收盤價:32.42,041.2元25股票福懋(證券代號1434)59股數、收盤價:28.51,681.5元26股票台光(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0元27股票永光(證券代號1711)56股數、收盤價:18.61,041.6元28股票台玻(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4.453,612.5元29股票厚生(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21.314,271元30股票聯電(證券代號2303)64股數、收盤價:11.25720元31股票金寶(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0.22,448元32股票華通(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20.8541,700元33股票東訊(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54503.58元34股票碧悠電子(證券代號2333)50股數0元35股票旺宏電子(證券代號2337)35股數、收盤價:4.54158.9元36股票英群(證券代號2341)1股數0元37股票茂矽(證券代號2342)16股數、收盤價:2.1834.88元38股票宏碁(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2.75,461元39股票鴻準(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93.9129,863.7元40股票燿華(證券代號2367)50股數、收盤價:11.5575元41股票智寶電子(證券代號2375)88股數、收盤價:13.51,188元42股票國碩(證券代號2406)55股數、收盤價:19.31,061.5元43股票圓剛(證券代號2417)10股數、收盤價:10.25102.5元44股票固緯(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5.552,456.9元45股票建通(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8.961,478.4元46股票麗臺(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0.93,139.2元47股票瑞軒(證券代號2489)72股數、收盤價:14.551,047.6元48股票國產(證券代號2504)40股數、收盤價:8.83353.2元49股票彰銀(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5.84,518.8元50股票中壽(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2620,644元51股票臺企銀(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8.957,312.15元52股票大眾銀(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2.551,292.65元53股票台新金(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2.159,197.55元54股票中信金(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9.510,686元55股票遠百(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17.146,614.6元56股票麗嬰房(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4.42,203.2元57股票晟銘電(證券代號3013)49股數、收盤價:18.4901.6元58股票智原(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30.263,389.8元59股票和鑫(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3.425,578.02元60股票泰碩(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18.455,200元61股票昇陽科(證券代號3561)84股數、收盤價:14.051,180.2元62股票新日光(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19.520,494.5元63股票合勤控(證券代號3704)70股數、收盤價:11.3791元64股票中天(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25.538,454元65股票建榮工業(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3.993,020.43元66股票力晶(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0元67股票中光電(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26.28,672.2元68股票中磊(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68.220,869.2元69股票達威光電(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6.62,274.2元70股票崇越(證券代號5434)40股數、收盤價:532,120元71股票力麒(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9.92,930.4元72股票彩晶(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3.311,429.92元73股票友勁科技(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4.052,543.4元74股票合晶(證券代號6182)93股數、收盤價:10.45971.85元75股票超眾(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64.812,960元76股票定穎(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10.2510,250元77股票聚合(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7.82,492元78股票華東(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7.747,740元79股票至上(證券代號0000)000股數、收盤價:12.62,280.6元80股票陽光能(證券代號0000)0000股數、收盤價:1.41,400元81股票中國力霸(證券代號9801)15股數0元82股票國民基金(證券代號T0I03Y)1000股數、收盤價:20.9120,910元83股票匯豐成功基金(證券代號T0406Y)4000股數、收盤價:31.99127,960元84保單價值ULD0000000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超利富變額壽險(保單號碼:ULD0000000)486,498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4月6日巴黎(109)壽字第04058號函(見本院卷一第591頁)。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三145頁)85保單價值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超利富變額壽險(保單號碼:ULD0000000)487,805元86保單價值郵政簡易人壽康泰103保險(6年付費)(保單號碼:00000000)39,359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87保單價值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保單號碼:00000000)385,428元證據: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壽字第1090086653號函暨所附郵政壽險資料詳情表(見本院卷一第593、595頁)。88保單價值郵政簡易人壽美麗人生利率變動型保險(6年期)(保單號碼:00000000)895,809元89保單價值郵政簡易人壽一路發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511,512元90保單價值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573,189元91保單價值郵政十五年期滿小太陽兒童儲蓄壽險(91)(保單號碼:00000000)380,851元92保單價值富邦人壽心得利利率變動型金保險(甲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599,638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8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090002245號函暨所附保險資料(卷二第125頁)93保單價值新光人壽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單號碼:JQPZ037910)305,99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3日新壽法務字第1090000657號函暨所附保險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27、129頁)。94保單價值新光人壽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單號碼:JQPZ773680)609,237元貳、婚後債務:無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8,717,679元(計算式:18,717,679-0=18,717,679元)附表二:被繼承人乙○○於104年8月12日現存之婚後財產、債務
壹、婚後財產項次種類項目金額或價值(新臺幣)備註總額1土地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9/10000)2,349,00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土地暨建物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一第99-107頁)。⑵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62,198,530元2土地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9/10000)3建物彰化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七樓)4存款台北富邦銀行黃金存摺344,70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87-88頁)。5存款台北富邦銀行231,723元6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58,221元7存款第一銀行⑴帳號:00000000000:27,895元。⑵帳號:00000000000:1,767元。29,662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87-88頁)。⑵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2020/04/13一和美字第31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見本院卷一第613頁)。⑶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0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125274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05-206頁)。8存款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8,704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109年10月28日(109)彰十信合字第1772號函暨所附各類存款餘額查詢表(見本院卷三第200頁)。9存款兆豐銀行北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10.04元帳號:00000000000:1,084元1,094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59054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95-196頁)。10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332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存摺存款總餘額批次查詢(見本院卷三第197頁)。11存款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4,457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9日營清字第10900306723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01頁)。12存款台中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0:1,235元帳號000-00-0000000:16,386元17,621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3.證據:⑴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9日中業存字第1090030864D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03頁)。13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78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3日國世存匯字第1090166589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07-208頁)。投資利享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每股7,814元7,814,00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87-88頁)投資(1301)台塑5,000股,每股68.7元343,500元投資(1303)南亞7000股,每股61.8元432,600元投資嘉裕(1417)51,000股,每股6.72元342,720元投資葡萄王(1707)1,000股,每股180元180,000元投資正新(2105)11,000股,每股56.3元619,300元投資鴻海(2317)31,248股,每股86.4元2,702,952元投資台積電(2330)6,000股,每股128.5元771,000元投資友達(2409)37,000股,每股9.75元360,750元投資晶電(2448)46,000股,每股26.8元1,232,800元投資台中銀(2812)12,768股,每股10.35元132,148元投資富邦金(2881)6,000股,每股52.9元317,400元投資緯創(3231)4,205股,每股16.25元68,331元投資奕力(3598)11,899股,每股41.4元492,618元投資彩晶(6116)31,805股,每股3.31元105,274元投資聯電(2303)1,445股,每股11.25元16,25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三第213頁)。投資宏碁(0000)000股,每股12.7元6,950元投資永豐金(2890)27股,每股11.15元307元保險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36,965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211頁)。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00072號(見本院卷三第289頁)。保險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71,28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函(見本院卷三第215頁)。不動產廈門市○○區○○○路000號8D室」(兩造合議人民幣7,000,000元)34,230,00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2.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375頁)。計算式4.89×0000000大陸存款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961.994,704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77頁)計算式4.89×961.99大陸存款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9,244.6545,20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79頁)。計算式4.89×9244.65大陸存款廈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545.212,666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廈門銀行歷史明細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83頁)。計算式4.89×545.21大陸存款招商銀行(廈門分行濱北支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74,943.52366,474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393頁)。計算式4.89×74943.5239大陸存款平安銀行思明分行0000-0000-00000人民幣:18,752.9591,702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平安銀行廈門分行個人帳戶匯總信息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95頁)。計算式4.89×18,752.9540大陸存款中信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932.074,558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信銀行廈門分行業務憑證/客戶回單(見本院卷一第397、399頁)。計算式4.89×932.0741大陸存款中信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2123.6210,385元計算式4.89×2123.6242大陸存款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650.693,182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407頁)。計算式4.89×650.6943大陸存款中國光大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311.281,522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對私活期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409頁)。計算式4.89×311.2844大陸存款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962.334,706元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中國民生銀行個人帳戶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401、403頁)。計算式4.89×962.3345大陸存款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2,0009,780元計算式4.89×2,00046投資永利享(廈門)業有限公司50%出資額美金250000元8,067,500元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15頁、卷三第461頁)。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外商投資基本信息(見本院卷一第411、413頁)計算式250000×32.27(國泰世華銀行104年8月12日歷史買進匯率)47存款廈門銀行「錢生錢定存」人民幣51,800元253,302元證據: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年6月24日(2019)閩2台請調1號暨所附廈門銀行歷史明細清單(見本院卷一第383頁)。計算式4.89×51800貳、婚後債務:無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為62,198,530元(計算式:62,198,530-0=62,198,530元)附表三:
編號種類項目1不動產門牌號碼廈門市○○區○○鎮○○○○○○○號之溫泉小屋2大陸存款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7886.56元3大陸存款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8889.134大陸存款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165.065大陸存款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44694.966大陸存款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1317.287大陸存款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1384.248大陸存款興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310.299大陸存款中國農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科目:46601、人民幣:4973.13科目:46802、人民幣:58695.58共:63668.7110大陸存款中國農業銀行(廈門市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民幣:1826.4511基金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①基金贖回人民幣359,792.58元②基金贖回人民幣617,452.24元③基金贖回人民幣149,071.72元④基金贖回人民幣481,835.69元⑤理財贖回人民幣200,000元⑥理財贖回人民幣250,000元⑦理財本息人民幣502,565.07元⑧理財付息人民幣3,500元⑨理財付息人民幣166.85元⑩理財付息人民幣206.16元⑪理財贖回人民幣450,000元⑫理財付息人民幣375.41元⑬理財贖回人民幣1,050,000元⑭理財付息人民幣1,872.74元⑮理財贖回人民幣1,001,584.93元⑯理財本息人民幣1,013,610.96元12基金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①基金贖回人民幣318,252.68元②基金贖回人民幣1,617,870元③理財贖回人民幣200,000元④理財付息人民幣352.88元13基金①南方大數據100指數A:人民幣:0000000.63元。②中歐名睿新起點:人民幣0000000.84元③鵬華醫療保健:人民幣135935.63元。④興全社會責任:人民幣234328.63元。⑤景順長城滬港深精選:人民幣447005.93元。⑥中歐新藍籌靈活配置A:人民幣179263.06元。⑦招商現金增值A:人民幣57.8元⑧鵬華新興產業:人民幣60855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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