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緯耀 (原名 徐聰明
張敏玲 (原名 張婕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49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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