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立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忠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擎毅股份有│玉山商業銀│108年7月5日│147,589元│DA0000000││││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