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原告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