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8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1年7月18日至民國131年7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②民國91年7月24日、③民國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950,000元、②200,000元、③16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1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7月24日止、②民國91年7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7月24日止、③民國93年9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9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①②民國94年11月24日、③民國94年10月20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091,656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勝興││524-14│建│0│0│7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8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94│屏東市古松西巷│勝興段524-14地│加強磚造、│1樓43.80、2樓45.10合計││全部│││││367號│號│二層樓房│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