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0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台中縣大里市○○路○○○號6樓「狀元及
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被告負有繳交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之義務。詎被告積欠
九二一地震修繕公共基金新台幣(下同)30000元,嗣經原
告屢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
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88年度臨
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1件、94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影本1件、住戶規約影本1件及欠繳費用明細表1
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
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公共修繕基金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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