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6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自已人飲食店│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7年6月15日│20,696元│UA七二九六四四│││││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