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怡仁 債務人 古桂英
盧建翰 (原名 盧俠霖 )
一、債務人古桂英、盧俠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古桂英前於93年11月19日邀同債務人盧俠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雙方約定分期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