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4026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甲○○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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