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小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彭德深
被上訴人  陳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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