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雄鉅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