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 潘家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補正資料之高鐵工具箱紀錄表,聲請人僅出工43天,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出工180天計算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工具箱紀錄表形式上記載觀之,債務人潘家慶亦為工人之一,故請釋明向其請求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